鎮(zhèn)雄資深的律師事務所服務
發(fā)布時間:2022-12-22 00:5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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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xié)商和解是指債權債務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直接進行協(xié)商或邀請第三人從中斡旋,解決糾紛。債權到期或即將到期時,債務人暫無能力償還債務但有還款誠意的,債權人可以就履行債務的期限、方式、數額等同債務人進行磋商,敦促債務人履行債務或簽訂還款協(xié)議。如果該債權有抵押擔?;蛘哂械谌颂峁5模瑐鶛嗳丝膳c抵押人或者保證人進行協(xié)商,使抵押人以足額的抵押資產抵償債務,或者由保證人來代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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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執(zhí)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決以前,為解決原告當前的生活等困難,先向被告執(zhí)行一定財物的臨時措施。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zhí)行:(一)追索贍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撫育費、撫恤金、醫(yī)療費用的;(二)追索勞動報酬的;(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zhí)行的?!鄙暾埾扔鑸?zhí)行應具備下列條件:1.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肯定;2.雙方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對待給付的義務,只存在一方當事人享有權利,另一方當事人承擔義務;3.行使權利的緊迫性,即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急需實現其權利,如不實現勢必嚴重影響其生活或生產;4.須有當事人的申請;5.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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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者雖一字之差,但發(fā)生的法律效果是不同的:"借"僅指的是雙方形成了借貸的合意,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條本身就是認可雙方之間成立了借貸法律關系。而“今借到”則表明雙方之間既存在著借款合同關系,也表明出借人已經將借款交付給了借款人,一般情況下可以作為出借人已經履行交付借款義務的證據。從這個角度而言,"借"與"借到"所相對應的舉證責任有所不同,同樣都是借貸合同糾紛,持有記載"今借"借條的出借人,還負有提供證據證明已經提供了款項的義務,而持有記載"今借到"借條的出借人,一般情況下可以此記載作為其提供了款項的有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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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司法實踐以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一般來說,“簽字蓋章”并非是指“簽字”+“蓋章”,而是指簽字或蓋章合同即生效;而對于“簽字、 蓋章”,高院認為二詞之間的頓號是并列詞組之間的停頓,即前面的“簽字”與后面的“蓋章”系并列詞組,它表示只有在簽字與蓋章均具備的條件下,合同方可生效,也就是說,“簽字、 蓋章”是指“簽字”+“蓋章”后合同才可以生效。但不排除有特殊情況的存在,即不論合同當事人一方是僅有簽字、僅有蓋章,還是既有簽字又有蓋章,只要可以認定合同雙方當事人以實際行動表示對合同的認可,符合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就可以判定合同成立且生效。